【买卖不破租赁四种例外】在房屋租赁关系中,“买卖不破租赁”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,指的是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,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,承租人有权继续使用租赁物。然而,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这一原则并不适用,即“买卖不破租赁”的例外情形。本文将对“买卖不破租赁四种例外”进行总结,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。
一、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
1.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
如果租赁合同本身存在瑕疵,如未依法登记备案、违反法律规定或被法院判决无效,那么即使房屋被出售,该租赁关系也不受保护。
2. 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出租人利益
若承租人与第三人串通,通过虚假租赁行为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,法院可认定该租赁关系无效,从而不适用“买卖不破租赁”。
3. 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合同
当租赁合同期满后,承租人未与新业主签订新的租赁合同,且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,此时新业主有权要求承租人搬离。
4. 租赁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或强制执行
若租赁房屋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租赁关系可能被依法解除,新买受人不受租赁合同约束。
二、四种例外情形总结表
| 序号 | 例外情形 | 法律依据 | 说明 |
| 1 |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| 《民法典》第705条 | 合同效力问题导致租赁关系不成立 |
| 2 | 承租人恶意串通 | 《民法典》第154条 | 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租赁无效 |
| 3 | 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签 | 《民法典》第708条 | 合同终止后无新约定,承租人无权继续占用 |
| 4 | 房屋被查封或强制执行 |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42条 | 司法程序中租赁关系可能被解除 |
三、结语
“买卖不破租赁”是保障承租人权益的重要制度,但在特定情形下,法律也设定了例外条款,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。了解这四种例外情况,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,合理维护各方权益。


